《罗马书》12:19:“亲爱的弟兄,不要自己伸冤,宁可让步,听凭主怒;因为经上记着:‘主说,伸冤在我,我必报应。’”这成了有些牧者和教会,不让基督徒打官司,不让基督徒打报不平的根据。
这节经文常被用来劝勉信徒放下个人的报复之心,但并不等于基督徒不能依法申诉或寻求公义。
不要自己伸冤”是针对私下报复,而非通过公义的法律程序解决不义。紧接着《罗马书》13章:“官长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,乃是叫作恶的惧怕。” 若无需打官司,神为何要设立“公义之器”?
这段经文强调的是禁止个人复仇,不是否定合法追求公义。 若我们受到伤害,透过法律程序、正当渠道寻求公正,是合乎圣经原则的。
耶稣说:“我若说的不是,你可以指证那不是;我若说的是,你为什么打我呢?”《约翰福音》18:23 耶稣在面对不义时,会有理有据地发声、反问、抗辩,但没有用暴力或情绪回应。
主耶稣在受难时都指出不公义的对待,我们效法祂,也可以在合适的时候发声求公义。
很明显,耶稣并不鼓励“沉默受害”或“无条件让步”。可得出结论:基督徒可以、不但可以,而且应该在面对不公义时,用真理与和平的方式提出质疑。
《使徒行传》25:11:“我若行了什么不义的事,犯了什么该死的罪,就是死我也不辞;但这人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,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。我要上告于凯撒。”
保罗坚定运用法律赋予他的权利;不是为了保命逃避,而是为了真理与福音的缘故坚持正当的抗辩之路。 我们也要像保罗一样,相信神掌管历史,也明白法律制度是在地上暂时的“神的工具”,即便制度不完美,他依然用“合法方式”坚持伸张真理。
连使徒保罗都使用法律手段为自己申冤,为了传福音保留自由。我们也应如此,不为私怨,而是为了公义与见证。
进一步探讨:当合法手段无法带来公义时,基督徒是否可以、或者该如何另寻方式?